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机构,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和规范本会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利,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及《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相关业务的开展情况以及财务工作的管理情况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监事会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依据本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本会接受并支持上级主管部门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  监事任职条件

第七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第八条  热心本会工作,愿意履行对本会工作的监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条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会工作业务。

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第十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第十三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五条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十六条  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七条  监督本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第十八条  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监事长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监事会会议,安排监事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遇有重大事项,经1/2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和决议,并由全体参会监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一般每年对本会检查1至2次,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部门要求,对本会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七章  监事守则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秉承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严守保密纪律,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监事超过1年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其监事资格自动终止。

第二十九条  监事本人存在违法、违纪和违反本协会章程行为时,由监事会提出罢免其监事资格的建议。

第三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因监事资格自动终止或被罢免,使监事人数不足3人时,经监事会提名、协会理事会同意,可增补监事至3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本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经2021年2月25日监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会监事会。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第一届监事会名单

序号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1

刘 鑫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监事长

2

黄永庆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隆安律师事务所

副监事长
高级合伙人、成都分所主任

3

王煜珂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驻会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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