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O《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作者:本站发布机构:本站发布日期:2009-07-14

 

  ILO《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8861在日内瓦举行第75届会议,并参考了有关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特别是1937年(建筑业)安全规程公约和建议书,1937年(建筑业)预防事故合作建议书、1960年辐射防护公约和建议书、1963年机器防护公约和建议书,1967年最大负重量公约和建议书、1974年职业性癌公约和建议书、1977年工作环境(环境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和建议书,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和建议、1985年职业卫生设施公约和建议书,1986年石棉公约和建议书,并注意到1964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津贴公约所附并于1980后经修订的职业病一览表,并经决定采纳本届会议议程第四项关于建筑业安全和卫生的某些提议,经确定这些提议应采取修订1937年(建筑业)安全规程公约的国际公约的形式,于1988620通过。引用时得称之为1988年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该公约1991111公布。我国政府于20011027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的决定。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88620经第7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并于1991111生效的《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的主要内容有:一、范围和定义;二、一般规定;三、预防和保护措施;四、执行;五、最后条款。全文共44条,具体内容可参见原文。。

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