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专家工作规则
作者:本站发布机构:本站发布日期:2021-04-09
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专家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安全发展理念,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发挥中国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人才、专业、平台优势,更好地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规范协会专家工作,推动协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协会专家以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推动实施安全发展、科技兴安战略,推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科技创新和安全基础建设为工作宗旨,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助力平安中国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条 协会专家实施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协会科技发展部是专家工作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维护专家库和管理系统。专家进入退出、资格审查、工作考核、信息管理等工作通过系统实施,专家名单通过系统对社会公开。
第四条 协会专家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协会承担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制修订的起草工作;
(二)参与协会安全生产相关专题的调研或课题研究工作;
(三)参与协会安全科技进步奖评奖、标准化和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技术咨询、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四)受委托参与协会分支机构开展的工作;
(五)受托参与各级政府部门开展的工作;
(六)承担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协会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周期5年,期满可续聘。成员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和会员单位中选聘。
第六条 协会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愿申请加入,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安全生产工作;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掌握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有较高的相关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领域安全生产工作10年以上,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安全专业水平;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工作扎实,公正廉洁;
(五)愿意并能够胜任协会组织或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协会专家聘任程序
(一)单位推荐或协会邀请;
(二)科技发展部初审后提交协会驻会会长会审定;
(三)协会驻会会长会根据聘任条件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聘任;
(四)聘任的颁发聘书并在协会网站公告;不聘任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八条 协会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向协会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和专家管理的意见或建议;
(二)获得协会提供的相关业务工作资料;
(三)应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活动和会议;
(四)自愿退出专家库;
(五)其他合法权利。
第九条 协会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三)遵守协会及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相关方(服务对象)的保密规定或制度;
(四)准时尽责的完成协会的委托工作任务;
(五)每个聘用周期内至少完成5项工作任务(参加协会会议、承担协会委托工作,以协会专家名义承担为政府和会员单位服务工作等),并及时上报;
(六)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条 协会专家选派
(一)协会开展各项业务工作,需专家支持的优先从协会专家中选派,不能满足需要的可委派其他专家;
(二)选派专家应根据工作需求, 遵循回避原则,采用随机抽取方式进行。特殊情况,可直接选派。
第十一条 协会专家日常管理
(一)协会专家按专业分组,设组长和副组长,各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召开工作会议,会议纪要应报协会备案。
(二)专家应妥善保管《专家聘书》,遗失应及时申请补办;
(三)专家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变更时,专家应及时在通知协会变更相关信息;
(四)专家以协会专家身份参与非协会委托工作的,应事先报告协会同意并备案。不得擅自以协会专家身份参与非协会项目;
(五)专家因故不能参加协会安排的相关活动时应及时主动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协会专家工作考核
(一)考核类别。工作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届满考核。年度考核是对本年度参与协会工作的专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的评价考核;届满考核是对专家聘任期满前对专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的评价考核。
(二)考核标准。根据填报的业绩,对专家的完成工作数量、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工作完成情况等作出工作评价, 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档,结合委托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
(三)结果应用。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专家,协会给予表彰。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协会将对其进行约谈;两次不合格,进行解聘。
(四)考核工作由科技发展部完成;考核结果经协会科技委员会审核后报协会驻会会长会审定后发布,并在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解聘,收回聘书并对社会公布: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四)以协会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在承担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六)在承担协会安排任务时,未遵循回避原则的;
(七)不遵守保密制度,擅披露相关信息,未能保护协会、相关部门、单位的机密和知识产权的;
(八)任期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不承担协会安排工作的;
(九)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十)其他应解聘的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