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的分析
作者:本站发布机构:本站发布日期:2018-11-24
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明确指出“《目录》是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目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同时该文考虑实际操作中可能碰到的问题,做如后述规定: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该文件自2012年5月31日发布实施以来,在实践中因安全监管部门理解不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理解不同、参加评审的专家理解不同,最常见的情况是单纯依赖此文件,不结合建设项目实际风险程度,甚至连加油站都列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它情况亦存在,如:不考虑建设项目及建设项目所在单位必须涉及的管理要求,等。笔者试就此文件执行中所需要考虑风险之外的因素加以探讨。
首先,需要对建设项目加以简单分类,一种是建设项目所在单位仅有一个建设项目,且职业病管理尚未形成的;另一种是建设单位本来早就存在,其职业病管理业已存在,因市场需求而开展建设项目的。
针对第一种情况,理解及操作起来相对简单,只需要根据73号文中的规定,加之参考实际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进行综合判定。
第二种情况相对复杂,职业病管理业已存在,尤其是在新建项目与原生产规模相比,比重并不大的时间必须考虑管理因素的要求。如:A公司原有3个车间,其行业分类按73号文的要求,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用人单位;现因市场需求新建1车间,单纯按此车间的情况来分析,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由此产生出问题:此建设项目应归于职业病危害严重?还是职业病危害较重?
此种情况下,我们必须根据73号文件的特殊情况,判别该车间的实际风险程序与73号文规定的行业是否有明显区别?在有明显区别的情况下,还分2种,其中是涉及职业病危害风险较大,或者是职业病危害风险一般。而且在这2种情况下,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审专家、安全监管部门审核人员,都需要将原有的根据行业判定的风险加以调整,而且笔者建议需要调整为:较重。不能是一般和严重,原因首先是不能仅仅考虑该建设项目,必须综合考虑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原用人单位行业分类并未实质变化,若判定为严重,则相关管理要求会加以提升,例:配备的专职人员必须有医学或预防医学相关背景,等等;原因其次是只针对项目提出管理要求并不现实,若在各类评价中根据建设项目的行业分类判定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提出要求,可操作性不大。
除外上一种情况,若确实无明显区别,必须判定为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则不仅要在各类评价报告中明确此车间建设项目是严重职业病危害,而且必须提醒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行业来管理自己,强化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从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制度等全面梳理,该配备的配备,该提升的提升,确保职业病管理能级与实际情况匹配,同时避免由此产生的行政处罚等法律风险。